依据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0108执5729号之二、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0108执5729号之二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祥安路6号康桥九溪郡117号楼3单元101不动产权证号:豫(2022)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13814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许斐斐(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