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支行(义务人:荆海涛)因保管不善,将豫(2023)新郑市不动产证明第0031140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上述不动产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支行
2026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