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豫0184执2915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豫0184执2915号之一及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胡泉洲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滨湖路99号绿都·丹石锦园10号楼1单元1102(房屋所有权证号:1601006993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许青祥(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胡泉洲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