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新郑市公安消防大队因保管不善,将新土国用(2006)第102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遗失,现声明上述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新郑市公安消防大队
202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