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0502执3724号之七;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0502执3724号之三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康继革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二路南侧、求实路东侧华南城9A区1单元1508(不动产权证号: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18057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康红霞(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康继革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