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豫0184执4620号之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豫0184执4620号之一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赵新民名下位于河南省新郑市烟厂大街南侧地质小区1号楼3单元601(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8325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蔡瑞红(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赵新民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