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豫0184执4361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豫0184执4361号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郑州新威龙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文昌路西侧威龙逸品3号楼4单元103(房屋所有权证号:1308002254)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潘洁晨(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郑州新威龙置业有限公司的房屋不动产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