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豫0184执恢572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豫0184执恢572号之一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新郑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金城路139号华城馨苑15号楼2单元1402(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23286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穆艳艳(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