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豫0104执恢163号、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豫0104执恢163号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铁北二路南侧月季新城2号楼5单元406不动产权证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53317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李琦(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