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豫0194执2788号之四;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豫0194执2788号之二及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张邦超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阳光大道38号北卡 ·风情二期(维也纳湖畔)28号楼1单元304(不动产权证号:豫(2021)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70922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夏志远(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张邦超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