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社监察令字[2026]第3-111号
河南省祥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6月30日立案对你单位承建新郑市壹品蓝湾项目消防工程劳动用工进行立案巡查调查。2026年7月14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新人社监察询通字[2026]第3-111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你公司报送在该项目施工时劳动用工的相关材料并派员持单位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来我单位接受询问,你公司未按要求派员来我单位接受询问,且未按要求报送材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现责令你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派员携带身份证和公司授权委托书到我局接受询问,并报送新人社监察询通字[2026]第3-111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你公司报送的材料。
请你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把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我单位。如果逾期拒不履行本限期整改指令书,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给予行政处罚。
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