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张俊红因保管不善,将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33111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遗失,现声明上述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俊红
202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