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0105执1466号之六;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豫0105执1466号之一以及河南省郑州金水区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村镇郑新路686号正商·环湖春天26号楼3单元702(不动产权证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58028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柴杏丽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