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豫0105执6388号之三;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豫0105执6388号之三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郭翠君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孟庄镇双湖大道东9号四季都会苑2号楼1单元2501(不动产权证号:豫(2025)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14407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张效亮(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郭翠君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