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社监察罚决字〔2026〕第4-116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555号美源国际商务大厦1幢
法定代表人:陈廷元
2026年6月25日我局对你公司在郭店镇红星天悦项目劳动用工情况立案调查,并于2026年6月25日对你单位依法下达了新人社监察询通字〔2026〕第4-116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于2026年7月15日对你单位依法下达了新人社监察令字〔2026〕第4-116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书面材料,你单位未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我局于2026年7月30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你单位无故拖欠工人工资,且拒不配合整改报送相关材料,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第30条,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玖仟圆整(¥9000)。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到新郑市内中国银行将罚款缴至(户名:新郑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252012845566;开户行:中国银行新郑人民路支行;备注:VA00006)。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新郑市人民路西段277号 邮政编码:451100
联系人:白晓军 尹俊杰 联系电话:0371-69972721
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 年 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