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社监察询通字〔2026〕第4-134号
河南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现向你单位调查劳动用工情况。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询问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派员来我单位接受询问,来人需持身份证原件和单位委托书(请注明委托权限)并提供以下相关书面材料:
1. 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与甲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
2. 在康桥香蔓郡项目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工程款结算证明、支付凭证。
3.在康桥香蔓郡项目所有劳务班组工人工资表,以及工资支付凭证。
(注:以上材料需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如逾期不按本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销毁证据的,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地址:新郑市人民路277号 邮编:451100
劳动保障监察员签名: 白晓军 尹俊杰 联系电话:0371-69972721
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