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豫0184执781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豫0184执781号及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杨鑫玉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金城路东段南侧、新烟路西侧东电花苑二期2号楼1单元1003(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22)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13016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任卫勤(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杨鑫玉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