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高春民因保管不善,将新土国用(1997)第21023号国有土地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上述国有土地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高春民
2026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