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0184执恢803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0184执803号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茨山路北侧,溱水路西侧畅馨苑A10号楼3单元301(原产权证号为:1501027846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张青枝(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