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9339/2026-00044
  •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通告
  • 2026-04-10
  • 2026-04-10
  • 2026-04-10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3-1期)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平台涉及我辖区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郑市宏心食品加工厂生产的“宏心仁”牌炒制南瓜籽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宏心食品加工厂2025年9月10日生产的“宏心仁”牌“炒制南瓜籽”(计量称重)(抽检日期:2025-11-29),经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河南省粮油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抽样单编号:GZJ25410000443048968、检验报告编号:GZJ25410000443048968,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宏心食品加工厂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对抽样样品的真实性及检验结果认可。

经调查,当事人生产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宏心仁”牌南瓜籽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关于“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本条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12元;2、罚款11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初步进行了分析。首先生产工艺不会产生二氧化硫,生产时也没有添加含有二氧化硫的物质,当事人认为很可能是主原料的问题。因此,当事人将使用的主要原料“白南瓜籽”的原料留样送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原料“白南瓜籽”检出二氧化硫,实测值是0.163g/kg。因此,当事人认为出现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合格的原因是原料问题。整改措施是:1、停止生产同类产品,核查生产条件、原料库、成品库的贮存条件;2、从有资质的供应商那里购买食品原料,并索取原材料的检验报告,没有检验报告的原料自行送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保原材料符合标准要求;3、定期将产品送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确保生产的产品合格。目前,该企业已完成整改,并对新生产的产品送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  

二、新郑市何志炒货厂生产的白瓜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26日对兰考县老大新超市谷营店经营的标称新郑市何志炒货厂生产的白瓜子(生产日期:2025年10月19日,规格:计量称重)进行抽样,委托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河南省粮油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29日,2025年11月30日,委托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河南省粮油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在郑州市管城区永涛干果商行和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创伟干果商行对标称我厂生产的白瓜子(生产日期:2025年11月6日,2025年10月19日,规格:计量称重)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何志炒货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9日生产白瓜子12件,2025年11月6日生产白瓜子5件,每件10kg,生产成本为每件180元(18元/kg),成本一共3060元。上述白瓜子已全部售出,其中:2025年10月19日生产的12件白瓜子于10月19日销售给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创伟干果商行2件,10月22日销售给兰考县老大新超市谷营店10件;2025年11月6日生产的5件白瓜子于11月7日销售给郑州市管城区永涛干果商行2件,销售给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弘永发干果商行3件,销售价格均为190元/件,共得款3230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实施召回,共召回了涉案批次白瓜子8件(10Kg/件),其中:2025年11月28日召回生产日期为2025年10月19日的白瓜子7件;2025年12月15日召回生产日期为2025年11月6日的白瓜子1件,召回食品已销毁。以销售价格,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为3230元,违法所得1710元。

当事人生产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白瓜子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3月1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市监处罚[2026]54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10元;2、罚款12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企业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该企业生产的白瓜子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1、原料方面:这批次白瓜子检测的二氧化硫残留,应该是购进的瓜子原料供货商为了保持瓜子色泽使用的。该厂没有使用过含硫的食品添加剂。其整改措施为:1、制定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格筛选供货商和产品;2、加强食品原料采购供应链管理。下一步,该厂将严格把控原料质量和生产过程控制,避免出现不合格食品。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企业整改到位。

三、郑州市闽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芋厚切吐司面包(香芋味)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对郑州市闽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芋厚切吐司面包(香芋味)(生产日期:2025年10月19日)进行监督抽检,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苋菜红,亮蓝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郑州市闽福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郑州市闽福食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生产苋菜红和亮蓝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菠萝包面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局经负责人集体讨论,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60元;2、罚款3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不合格原因为:该公司在生产该批次产品时配料使用不当,配料人员没有准确地把控配料的添加量,造成带入风险。目前该公司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措施,保障食品安全。

四、新郑市熠炯便利店经营的大葱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22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郑市熠炯便利店销售的大葱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委托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经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噻虫嗪等农药、杀虫剂。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违规使用农药、杀虫剂等产品造成涉案产品抽检不合格。当事人现场能够提供涉案批次产品供货商身份证打印件、购进记录打印件、涉案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落实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对此没有主观过错。结合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指导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积极召回产品,开展原因分析。经排查,涉案大葱中的噻虫嗪项目不合格是由于种植环节过度使用农药造成的农药残留问题。以后当事人将进一步加强落实进货查验义务,避免此类情况出现。

五、河南亿森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的蓝莓叶黄素脂(压片糖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1月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对河南亿森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开设的拼多多励寿堂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蓝莓叶黄素脂(压片糖果)(规格型号:96克(0.8克*120)/盒,生产日期:2025-07-08 )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脂肪项目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2026年1月31日,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场所进行检查,拟送达相关检验报告等文书,经核查,当事人不在其登记的经营,无法与该企业取得联系。2026年3月16日,当事人到我局咨询营业执照地址变更事宜,我局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电子版(NO:GC0152600000600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GC01526000006003)送达至该公司,依法告知其申请复检和异议的权利和时限要求。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河南亿森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成立于2025年1月2日,2025年9月2日河南亿森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住所变更为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薛店镇内环路(规划环路)2号航美国际智慧城一期H-3号楼1单元101三楼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4MAE8M3294U。2026年1月31日我局对河南亿森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注册的登记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薛店镇内环路(规划环路)2号航美国际智慧城一期H-3号楼1单元101三楼304室进行检查,现场无法与该企业取得联系。2026年3月16日,我局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见办公人员,仅有少量办公桌椅、电脑,现场未发现被抽检产品,未见设有仓库。

另查明,当事人自公司成立以来在新郑市没有任何经营活动,未设置仓库,实际经营、发货地址在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荷花街道天马路水岸山城三期1-3栋2楼008号。当事人从未在新郑市辖区内进行过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被抽检产品的经营发货地均在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荷花街道天马路水岸山城三期1-3栋2楼008号。案发时,当事人实际经营地址在湖南省浏阳市荷花街道天马路水岸山城三期1-3栋2楼008号,当事人营业执照现已变更至其实际经营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荷花街道天马路水岸山城三期1-3栋2楼008号,名称变更为长沙亿森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耀华,属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河南亿森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违法行为应由其实际经营地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无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已将案件移送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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