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9339/2026-00046
  •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通告
  • 2026-07-10
  • 2026-07-10
  • 2026-07-10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6-1期)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平台涉及我辖区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河南德利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肉松饼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1月22日,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长丰县琅琅上口食品店经营的肉松饼(标称生产者:河南德利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年12月1日,规格型号:称重)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委托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g/kg,标准指标:≤1.0,实测值:1.15),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标准指标:≤1,实测值:1.20)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检和异议的权利,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涉案食品成品。

法定期限内,当事人申请复检。2026年3月18日,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收到复检《检验报告》(编号:AH2026-SFJ-00014)。复检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按GB 2760-2024标准检验不合格,与初检结论一致。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肉松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2、罚款3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当事人生产过程控制不严,投料员重复投料导致产品不合格。整改情况:加强员工培训,按操作规范要求进行生产,建立奖惩制度。

二、新郑市百客全百货零售行经营的“圣雪山”牌桂花味鲜榨米酒(发酵酒)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百客全百货零售行2025年11月27日购进经营的“圣雪山”牌“桂花味鲜榨米酒(发酵酒)”(500ml/瓶)(抽检日期:2026-04-16),经民权县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抽样单编号:SBJ26410000462930175、检验报告编号:NO:SBJ2641000046293017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百客全百货零售行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对抽样样品的真实性及检验结果认可。

经核查,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禁止销售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核查时,当事人现场主动向执法人员提供涉案批次产品的进货台账、购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出厂检验报告等进货查验手续,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而且酒精度不达标本身就与销售商没有直接责任,以上事实及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情形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可以不予立案情形,依据该《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初步进行了分析。

该批次“圣雪山”牌“桂花味鲜榨米酒(发酵酒)”酒精度不达标的原因应为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合格,该店已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法定义务。整改措施是:1.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知识;2.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认真留存购进票据和供货商资质以及当批次产品合格证明;3.留存规范的进货票据,完善票据上购货单位和销售单位的信息。目前,该店已完成整改。 

三、万吉食品(郑州)有限公司生产的“旺豪麦丰”牌蛋黄酥(原味)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万吉食品(郑州)有限公司生产的“旺豪麦丰”牌蛋黄酥(原味),(生产日期:2025-12-1,规格:42g/袋,标称生产者名称:万吉食品(郑州)有限公司),经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6年4月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涉案食品成品。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申请复检,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2025年12月1日,除留样和检验外,当事人生产上述“旺豪麦丰”牌蛋黄酥(原味),(生产日期:2025-12-1,规格:42g/袋,标称生产者名称:万吉食品(郑州)有限公司)20箱(每箱130袋)。2025年12月3日,当事人以每箱45元的价格将上述20箱“旺豪麦丰”牌蛋黄酥(原味)(生产日期:2025-12-1,规格:42g/袋,标称生产者名称:万吉食品(郑州)有限公司)全部售出,得款900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实施召回,没有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以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为900元,违法所得为9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经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900元;二、罚款3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分析,在生产不合格批次食品时,由于烤箱温度没达到标准,致使产品未烤熟,导致过氧化值超标。为确保产品出厂合格,减少隐患,该公司以此次不合格事件为警钟,认真开展企业自查,立即采取如下措施进行防范:1、立即召开会议,通报产品不合格信息,要求各环节各部门认真开展自查。2、立即制定召回计划,上报新郑市监局,同时通知经销商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发出召回通知书,对不合格产品实施召回措施。3、设置专人负责生产机器温度的控制,并填写记录。本局于2026年4月15日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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