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豫0105执9748号之二;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豫0105执9748号之二以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刘海亚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137号中央公园12号楼2单元801(原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20)新郑市不动产权第6042320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刘玉锋(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刘海亚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