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豫0184执1311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豫0184执1311号之一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村镇郑新路686号正商·环湖春天26号楼3单元701(原产权证号为:豫(2020)新郑市不动产权第6032718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张姿曼(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