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社监察罚决字〔2026〕第3-013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郑州祥龙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一号交易广场5B-319
法定代表人:向洪
2026年5月21日我局对你公司承包劳务工程建设的新郑市薛店镇正商馨港家项目进行一金三制立案巡查调查,并于2026年5月21日对你单位依法下达了新人社监察询通字〔2026〕第3-013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文书后三日内派员来我单位接受询问并报送材料,你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我局于2026年7月7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新人社监察令字[2026]第3-013号,要求你单位进行整改,你单位未整改到位。2026年8月12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新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26〕第3-0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第49条规定,你单位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玖仟圆整(¥9000)。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到新郑市内中国银行将罚款缴至(户名:新郑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252012845566;开户行:中国银行新郑人民路支行;备注:VA00006)。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新郑市人民路西段277号 邮政编码:451100
联系人:马帅 侯志刚 联系电话:0371-60293216
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