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豫0103执恢547号之三;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豫0103执恢547号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河南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薛店镇鹰翔路29号世纪花园2号楼1单元107(不动产权证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31743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刘思雅(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