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26〕第4-169号
安徽三音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2026年8月5日我局对你公司在新郑市黄帝故里项目劳动用工情况立案调查,并于2026年8月6日对你单位依法下达了新人社监察询通字〔2026〕第4-169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文书后三日内派员来我单位接受询问并报送相关材料。你单位未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我局于2026年9月11日对你单位依法下达了新人社监察令字〔2026〕第4-169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书面材料,你单位未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你单位无故拖欠工人工资,且拒不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对案件调查造成很大困难,影响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三十条,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仟圆整(¥9000)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地址: 新郑市人民路277号 邮编:451100
联 系 人: 白晓军 尹俊杰 电话: 0371-69972721
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