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9195/2026-00154
  • 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河南信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2026-10-13
  • 2026-10-13
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人社监察罚决字〔2026〕第2—042号

 

当事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河南信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路街道京广南路58号江泰天宇国际3号楼16层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程睿               职务:法定代表人              

我局于2026 年 4月24日对你(单位)拖欠工资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2026年7月6日对你单位依法下达了新人社监察令字〔2026〕第2-042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你单位逾期未改正。   

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第49条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仟圆整(¥9000.00)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到新郑市内中国银行将罚款缴至(户名:新郑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252012845566;开户行:中国银行新郑市人民路支行;备注:VA0006)。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追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郑市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责令改正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 10月 13日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