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388697X/2015-00091
  • 新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市场,安全生产,食品,餐饮,服务
  • 2015-07-10
  • 2015-12-26
新郑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员(师)​制度实施工作方案(试行)

新郑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员(师)制度实施工作方案(试行)

 

为提高全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员(师)制度,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员(师)的管理,全面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和《郑州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员(师)制度实施工作方案(试行)》(郑食药监〔2015〕 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试行)。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为核心,有效提升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转变监管理念,坚持企业自律与部门监管相结合、试点示范与全面推广相结合、工作推进与日常监管相结合,认真贯彻落实《郑州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员(师)制度实施工作方案(试行)》,完善企业内部食品安全管控机制,不断提升餐饮服务单位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意识,推动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全市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目标

组织开展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员(师)的培训、考核工作,提高食品安全员(师)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日常管理、风险管控等方面的业务能力。督促、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组织),设立食品安全员(师),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施手册,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实施食品安全员(师)管理制度。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员(师)制度实施工作取得成效,经研究,决定成立由局长王晓莉同志任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司彦杰同志、路巧红同志,纪检书记王向阳同志,食安办副主任李连忠同志、罗奎同志任副组长,各监督组组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餐饮服务监管科,岳海涛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指导、收集信息以及督查本次工作。

  四、工作时限

工作实施于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5年7月1日——7月10日)

各监督小组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食品安全员(师)制度实施工作方案,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有针对性的对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学校(集体)食堂、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进行宣传动员,提高其对建立实施食品安全员(师)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

(二)试点建立阶段(7月10日——7月31日)

依据《河南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员(师)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细则要求,遴选本辖区分布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或学校(集体)食堂、大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等5家餐饮服务单位作为试点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施。

(三)巩固总结阶段(8月1日——9月30日)

加强试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员(师)制度的督促、检查、指导和考核,认真总结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员(师)制度实施工作经验,巩固阶段成效,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员(师)制度。

(四)推广提升阶段(10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根据全市试点推行情况,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结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对食品安全员(师)管理制度实施进行推广提升。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监督小组要提高认识,认真学习省局相关办法规定,领会文件精神,结合辖区实际,按照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明确时限,明确责任。

(二)迅速行动,周密部署。各监督小组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迅速行动,认真落实,周密部署,深入调研,确定试点单位,按照时间节点,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召开以餐饮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主要对象的宣传动员会议,广泛宣传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员(师)培训和制度实施的重要意义,清楚法律要求,进一步强化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责任意识,营造企业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为制度的建立、实施奠定基础。

(四)认真落实,务求实效。各监督小组要边推进、边实施、边总结、边提高;要将食品安全员(师)的设置和职责履行情况列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在工作推进中与日常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专项整治等工作有机结合,把食品安全员(师)制度建设作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督促餐饮服务单位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师),监管指导食品安全员(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关口,切实保证食品安全员(师)制度取得实效。

各监督小组在完成第一批试点培训后要形成总结材料于8月8日前报餐饮服务监管科。

 

附:河南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员(师)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2015年7月10日

 

附:

 

河南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员(师)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员(师)制度,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员(师)的管理,推动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食品安全员(师)制度的意见(试行)》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食品安全员(师)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员(师)是指在餐饮服务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员(师)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根据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配备1名以上的食品安全员(师),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员(师)的培训管理和工作考核制度。

第五条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员(师)的管理和指导,制定食品安全员(师)培训大纲和考核要求,并负责食品安全师的培训管理以及考核发证工作。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员的培训管理以及考核发证工作。

第六条  食品安全员(师)发生变动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建立本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员(师)基本情况档案数据库,并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章  条件与设置要求

第八条  食品安全员(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行端正、坚持原则、遵纪守法,无违法记录;

(二)具有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三)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或食品类专业相关岗位见习期届满的毕业生,经参加初始培训并考核合格,可认定为食品安全员。食品安全师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具有3年以上食品安全管理经验,一般应已具备食品安全员资格;

(四)经过食品安全员(师)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五)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食品安全员(师)应当掌握下列知识: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常见的食品污染因素及其预防控制措施;

(三)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预防处理原则;

(四)餐饮加工场所环境卫生、流程布局、设施设备方面的要求;

(五)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销售、运输和餐饮具清洗消毒过程的食品安全要求;

(六)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七)餐饮业其他相关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条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食品安全员(师)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特大型餐馆、连锁经营餐饮服务单位的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供餐人数3000人以上的集体食堂应当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食品安全员(师),其负责人应为专职食品安全师;

(二)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就餐人数在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可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员(师)。

(三)其他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员。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食品安全员(师)制度的意见(试行)》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食品安全员(师)的配备工作,与食品安全员(师)签订食品安全管理授权书,并报餐饮服务许可发证机关备案。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员(师)对本单位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参与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培训档案;

(三)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建立健康档案,督促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提出工作岗位调整意见并督促落实;

(四)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和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进行管理;

(五)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检查计划,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记录、存档。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对场所环境卫生和餐厨废弃物处理进行监督管理;

(七)所在单位发生疑似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时,及时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八)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本单位的食品安全报告,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问题信息;

(九)其他保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员(师)依照规定履行职责,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

食品安全员(师)发现本单位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所在单位拒不改正的,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或举报。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为食品安全员(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应当支持食品安全员(师)接受相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并为其学习活动提供便利。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十五条  取得食品安全员(师)资格应接受累计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记录,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发给食品安全员(师)《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每3年由发证部门审核一次。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与餐饮服务单位有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

(二)餐饮服务单位主体责任要求;

(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

(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标准;

(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管理技能;

(六)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及防范知识;

(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知识;

(八)岗位能力要求的其他相关知识。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员(师)的培训应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由其审核认定、实施备案管理的培训机构承担。

第十八条  开展食品安全员(师)培训,应当坚持务实有效的原则,按照培训大纲的要求开设相应的课程,选配相应的师资。食品安全员(师)初任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课程及培训师资选配,应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经过备案的培训机构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员(师)培训档案,详细记录每期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培训师资、考勤情况等,培训机构应定期将培训情况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员(师)上岗后每年应接受累计不少于40小时食品安全知识更新培训,培训记录应记入《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未按要求参加知识更新培训的食品安全员(师),按新上岗人员要求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员(师)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列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

第二十三条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食品安全员(师)制度不健全,职责不落实,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及时提交食品安全报告和故意瞒报、谎报食品安全问题信息,不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工作等情况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整改,并纳入监管信用档案,降低量化分级档次、提高风险管理强度,该单位不得参加示范创优等活动,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餐饮服务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员(师)的日常考核采取扣分制。扣分情况记入《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一年内累计扣满12分的,按新上岗人员要求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

(一)未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的,扣1分;

(二)未督促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或者没有对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上岗的人员工作岗位调整提出意见并督促落实的,扣2分;

(三)未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的,扣1分;

(四)未按要求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扣2分;

(五)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和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管理制度不落实的,扣2分;

(六)不能提供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包括检查计划、现场检查情况、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行为的处理意见等)的,扣2分;

(七)对场所环境卫生和餐厨垃圾处理管理不落实的,扣2分;

(八)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不按要求报告的,扣2分;

(九)不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本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情况的,扣2分;

(十)日常检查中发现无正当理由不在岗的,每次扣2分。

第二十五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支持、督促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食品安全员(师)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对食品安全员(师)履行正常工作职责和应尽义务不提供工作条件、无理阻挠,甚至打击报复的餐饮服务单位,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约谈、责令纠正,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食品安全员(师),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将其解聘,同时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连续2年被扣满12分的食品安全员(师),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食品安全员(师)资格,5年内不得参加食品安全员(师)培训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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