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
案件核审审批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所(队)、各相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新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审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新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审批规定
第一条 新郑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办法(试行)》、《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办法》、《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审批规定》及本规定履行核审、审批等有关手续。
第二条 工商所、经济检查大队、专业所以新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名义实施警告、罚没财物(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下同)数额在5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市局指定工商所、经济检查大队、专业所法制员核审,工商所、经济检查大队、专业所负责人审批。
工商所、经济检查大队、专业所以市局名义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以及罚没财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由工商所、经济检查大队、专业所签署意见后,报市局法制科核审,市局主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警告、罚没财物数额在5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一)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前款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工商所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工商所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工商所法制员核审,工商所负责人审批。
市局其他办案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市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工商所、经济检查大队、专业所以市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市局审批的案件除外)以及工商所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开展质量评查,并公布结果。案件质量评查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 工商所、经济检查大队、专业所以市局名义查办案件,市局指定工商所、经济检查大队、专业所主要负责人负责立案审批。
第六条 工商所、经济检查大队、专业所以市局名义查办案件和工商所以自己名义查办案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依法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由市局主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以市局名义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企业法人许可证照、罚没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由办案机构提议,报市局主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主持,通知市局法制科、相关业务科室人员参加。
以市局名义实施罚没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及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应当召开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由办案机构提议,报市局主要负责人主持,通知市局其他负责人及法制科、相关业务科室人员参加。
集体讨论应记录各方参加人意见,由主持会议的负责人决定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集体讨论经各方签字完成后,方可审批作出处罚决定。
第八条 案件紧急,市局主要负责人或主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无法主持集体讨论或审批案件的,市局主要负责人可指定业务分管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主持集体讨论或审批案件。
局务会议集体讨论案件应有3名以上市局负责人参加。
第九条 不按本规定核审、审批案件的,依照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5月26日起施行,之前市局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