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388697X/2015-00355
  • 新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专项整治
  • 2015-02-09
  • 2015-12-27
食品生产企业专项整治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郑质监食发〔20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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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转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配制酒类产品生产加工环节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保证配制酒类产品质量安全,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获证配制酒产品生产企业开展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印发了《关于开展配制酒类产品生产加工环节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豫食药监食生〔2015〕14号),现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监督检查。要按照省食药监局的文件要求,对辖区内所有配制酒企业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并做好相应的检查记录。对发现存在问题的要依法下发制式文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涉嫌违法的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立即移交司法部门;对检查中发现企业拆迁、停产的要做好相应记录并留存视听资料,停产企业恢复生产时要立即组织再次监督检查;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未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违法生产。

二、立即组织抽样检验。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省食药监局文件要求,对辖区内的配制酒企业产品进行抽样送检。抽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2;样品建议在2月14日前送至检验机构。

三、严打无证生产。要依托网格化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对辖区内无证生产行为的排查,严厉打击无证生产加工配制酒的违法行为。

四、及时上报检查情况。各单位要在4月30日前将专项检查总结含表格(加盖公章)及电子版上报市局食品处,遇到重大问题随时上报。

 

附件:1、《关于开展配制酒类产品生产加工环节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豫食药监食生〔2015〕14号)

      2、《配制酒抽检监测细则》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2月9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配制酒类产品生产加工环节

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期,经监督检查发现,我省部分配制酒生产企业存在无证自制白酒酒基、仿冒白酒标识和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等突出问题,严重干扰市场秩序,导致质量安全隐患。为保证配制酒类产品质量安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获证配制酒产品生产企业开展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开展对配制酒生产企业的隐患排查,解决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隐患问题;督促企业主动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证配制酒质量安全;着重对配制酒产品标签标识和生产工艺进行审查,促进酒类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生产工艺情况。企业要严格遵照《其他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对生产工艺的要求,不得擅自更改。按照质检总局《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三)》中第三十六条的回复:生产黄酒、白酒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配制酒生产企业未取得白酒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从获证企业外购原酒或食用酒精,不得使用自酿白酒生产配制酒。

(二)标签标识规范情况。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露酒》(GB/T 27588)等标准规定标注标识。要标识“配制酒”这一产品的真实属性,不得仿冒白酒标识,混淆配制酒与白酒的类别,误导消费者。不准虚假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和配料表等强制标示内容,不准生产无标识、标识不全或标识信息不真实的配制酒。

  (三)控制酒类中塑化剂污染情况。企业要切实承担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做好配制酒中塑化剂污染控制工作:一是严把原料关。所采购原酒或食用酒精的塑化剂含量要低于国家卫生计生委通报的风险评估值。二是严格生产过程监管。结合生产加工全过程,评估所有可能导致溶出塑化剂的因素,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塑化剂对酒类的污染。特别是输酒管道、贮酒容器及封口、管道阀门密封等所用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有无塑化剂检验报告。三是加强成品控制。企业要确保出厂成品中塑化剂低于国家卫生计生委通报的风险评估值。一旦发现成品中的塑化剂高于风险评估值的,一律不得出厂销售,立即停产整顿,排查问题原因,同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

  (四)食品原料使用和管理情况。企业要切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原辅料采购、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做到验证资料齐全,质量安全问题可追溯。加强对原辅料和成品在贮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严禁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酒类。购进的食用酒精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GB 10343)标准,严禁把甲醇当作食用酒精生产加工酒类。原辅材料要属于药食兼用的范围,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新食品原料的配制酒产品,要有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正式批文。

(五)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六)出厂检验情况。企业要严格配制酒产品出厂检验,落实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严格按照配制酒执行标准和企业明示标准,进行产品出厂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出厂销售。要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露酒》(GB/T 27588)和卫生厅备案的有效期内企业标准等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确保甲醇、氰化物等安全指标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企业不具备氰化物自检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企业一旦发现产品中出现甲醇或氰化物等安全指标不合格的,要立即停产、彻查原因、召回产品,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监督检查。开展对配制酒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企业原辅料采储、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记录、出厂检验、销售记录等各环节全面检查,监督企业持续满足生产许可条件,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符合标准要求。对于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要加大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问题要坚决依法查处。督促配制酒生产企业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主动开展隐患自查和整改工作,若有违法违规产品,应实施主动召回,对不履行召回义务的,要从严从重惩处。

  (二)开展专项监督抽检。在监督检查的同时,依法组织开展监督抽检工作,对发现配制酒中甲醇、氰化物等重要安全指标不合格的,要立即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召回产品,彻查原因,依法处理。要将配制酒标签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作为监督抽检的重点。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通报的风险评估结果,加强对配制酒产品中塑化剂的抽样检验,发现配制酒中塑化剂高于风险评估值的,立即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彻查原因。此次专项监督抽检的抽样工作由所在地食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检验工作由省质检院和省食品药品检验所负责。抽样及检验经费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专项列支,并拨付相关单位。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查处配制酒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配制酒的行为,严厉打击使用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配制酒的行为,严厉打击采购使用无证企业和小作坊所生产的白酒作为酒基生产配制酒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白酒生产企业超范围生产露酒行为,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组织联合打击行动,严肃查处大案要案,坚决防止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

请各单位于2015年2月28日前完成抽样工作,并送省质检院。对于涉嫌宣称壮阳、提高免疫力等保健功效或产品名称中明示、暗示具有此类功能的酒类产品,要抽取2份样品,1份送省质检院按配制酒相关标准检验,1份送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可能非法添加的药物成分进行检验。

专项监督检查期间,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随机派出工作组赴各地进行督查,并对督查情况适情在全省通报。请各单位于2015年5月10日前,将本地配制酒类产品生产加工环节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及电子版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食品生产监管处联系人:胡晓伟 

电话:0371-87519883  电子信箱:hnszjqs@126.com

通讯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39号新闻出版传媒大厦B1112房间

省食品药品检验所联系人:郭强

电话:0371-63388128  手机:18625569091

省质检院联系人:薄尤优

电话:0371-55985848  手机:15038010035

 

附件:1. 河南省配制酒类产品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分企业)

2.河南省配制酒类产品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2015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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