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388697X/2015-00365
  • 新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专项整治
  • 2015-09-01
  • 2015-12-27
食品生产企业专项整治

郑州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转发省食药监局开展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为强化对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的统一部署,省食药监局印发了《关于开展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豫食药监办食流[2015]60号),现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

目前正值食品监管职能划转的关键时期,各县(市)、区食安办要加强领导,立即组织本级各食品监管部门认真开展专项检查,要将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与食品市场大清查、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有机结合起来,切实落实监管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二、做好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监督检查工作

(一)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要加对大曾经使用酸性硫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为原料生产食品添加剂企业的监督检查;二要强化对辖区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监督指导力度,督促企业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以下简称“标准”)的要求对生产情况认真进行自查,对产品配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要及时配方调整;三要对辖区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全面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的生产配方、生产记录、原辅材料采购验证记录以及原辅材料仓库和成品仓库,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原辅材料不得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成品不得出厂销售。

(二)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是要积极开展膨化食品、小麦粉、小麦粉制品、焙烤食品、淀粉及其制品等食品生产企业的专项监督检查,对企业原辅料采购、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记录、出厂检验、销售记录等各环节进行全面检查,要认真核对企业生产所用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资质及产品配方,对企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不符合标准和卫生部公告要求的,要通知企业及时修改生产配方、生产工艺;二是对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配方调整过程中,改变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的,要督促企业及时办理变更申请。

三、配合市食安办做好重点产品监督抽检工作

市食安办将依托郑州市大宗食品抽查,根据郑州市食品生产企业实际,组织检验机构在生产领域、流通领域开展膨化食品、小麦粉、小麦粉制品、焙烤食品、淀粉及其制品等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食品的铝残留量(以干基计)专项监督抽查。抽检工作中,各单位应做好与检验机构的配合,尤其对标注地址不明晰、不配合抽检的小作坊,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其履行配合抽检义务。

四、加大后处理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监管部门要组织执法力量,迅速开展含铝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对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行为,要依法严厉予以打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检出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药总局第 11号令)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药总局第12号令)规定,督促企业及时召回不安全食品,依法处置到位。

五、做好司法衔接和信息报送工作

在执法工作中,各县市区食安办要主动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工商、公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加强工作交流,保障信息畅通。

请各单位于2015年9月16日前将专项整治总结报市质监局食品安全监管处,同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项随时上报。

联系人:刘丽

联系电话:0371-67184816

电子信箱:zzspc2006@163.com

附件:《关于开展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豫食药监办食流[2015]60号)

 

 

 

2015年9月1日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