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科室、各二级机构:
为促进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现将《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案件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1月8日
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案件审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确保案件处理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案件审查机构所进行的案件审查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成立“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
第四条 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由局长任主任、主管领导和纪检书记任副主任,成员由局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法制信访科、勘察设计管理科、建筑业管理科、村镇建设管理科、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城建监察大队、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工程质量监督站、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中心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主任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同时接受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领导和监督。
第六条 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负责组织案件审查会议(以下简称“案审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案审会审查局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所有建设违法违规案件。
第八条 对局执法监察机构提出的案件处罚和处理意见、建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监督、指导局执法监察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案审会由主任或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主持召开,相关科室的案审会成员参加。
第四章 案审程序
第十一条 案审会主任或副主任组织召开案审会时,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发言;
(二)案件主办人员向案审会提交案件的初步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建议及依据;
(三)案件承办部门发表意见;
(四)案审会与会人员发言;
(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案审会决定意见;
(六)如实做好记录,并由案审会与会人员签字确认,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根据案审会结论,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有要求听证的案件,待听证结束后,案审会对所获得的证据,连同听证材料一起进行整理、分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案件做出认定,提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案审会做出的决定,作为该案件的最终处罚结论,局执法监察机构依据案审会的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