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9072336/2015-00054
  • 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
  • 新华办,职业病,大检查,方案
  • 2015-07-01
  • 2015-12-29
  • 通知
  • 新华〔2015〕17号
关于印发《新华路街道办事处开展职业病​危害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华路街道办事处开展职业病

危害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社区、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

根据《新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开展职业病危害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安委办﹝2015﹞37号)精神,结合我办实际,决定在全辖区开展职业病危害大检查活动,现将《新华路街道办事处开展职业病危害大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7月1日

 

新华路街道办事处开展职业病危害

大检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治理,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9月底,在全辖区集中开展职业病危害大检查。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2009〕43号)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两个规定、四个办法”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强化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健康监护等制度规定,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促进全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持续深入开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职业病危害大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严厉查处各类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措施,及时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改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三、检查范围

全辖区水泥生产、化工和冶金等重点行业为检查治理重点。

四、检查内容

(一)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建设项目是否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二)是否按规定及时如实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三)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是否分开,生产布局是否合理。

(四)是否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五)是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是否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

(七)是否与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是否如实告知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八)是否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检测评价结果是否及时存档、是否定期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公布。

(九)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是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十)是否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十一)是否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是否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

(十二)是否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的作业。

(十三)是否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要求,在存在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公告栏、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十四)工作场所是否配有通风、排毒、降温、除尘等防护设施,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高毒工作场所与其他工作场所是否隔离。

(十五)是否为劳动者配备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并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使用。

(十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要检查的其它内容。

五、主要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7月5日前)

各社区、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大检查的组织机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措施和要求,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大检查活动。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宣传《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大检查意义,全面动员,周密部署。

(二)企业自查整改阶段(7月6日——7月25日)

各社区、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督促指导辖区内纳入检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大检查自查表》(附件1)全面开展自查,并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人和整治措施。各各社区、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请将职业病危害大检查实施方案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大检查自查表》(附件1)于7月23日前报办事处安监办(附电子版)。

(三)集中治理阶段(7月26日——8月31日)

安监办和各社区网格长要联合安监局监察执法中队对辖区用人单位自查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有关法规标准的,或者拒绝整改、整改不力的,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7、48、49、51、76号令等法律法规给予严肃查处。

(四)验收总结阶段(9月1日——9月25日)

各社区、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检查验收,总结分析治理情况,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要树立典型积极推广,巩固检查治理成果,形成检查治理长效工作机制。各社区、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请将大检查工作总结于2015年9月20日前报办事处安监办(附电子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社区、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建立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落实检查治理责任和措施。用人单位要切实担负起职业病危害治理的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积极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查治理,明确检查治理责任,制定检查治理措施,确保检查治理效果。

(二)突出检查重点要突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重点行业、重点用人单位和重点工作场所的检查治理,同时对存在其它有毒有害的用人单位全面开展检查治理,从落实规章制度、档案管理、操作规程入手,着重改造职业病防护设施,改善工作场所环境,强化管理措施,加强个人防护等方面,实现检查治理目标。

(三)强化监督执法。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大检查治理的工作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和不执行职业病防治标准的用人单位,依法取缔职业病危害严重且非法生产的用人单位。市安监、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总工会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联动机制,确保整治全面彻底,不留死角。

 

附件:1.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大检查自查表

      2.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大检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1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大检查自查表

单位(公章):                                                     检查时间: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整改情况

1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建设项目是否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2

是否按规定及时如实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3

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是否分开,生产布局是否合理。

4

是否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5

是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

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是否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

7

是否与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是否如实告知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8

是否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检测评价结果是否及时存档、是否定期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公布。

9

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是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10

是否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1

是否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是否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

12

是否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的作业。

13

是否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要求,在存在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公告栏、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4

工作场所是否配有通风、排毒、降温、除尘等防护设施,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高毒工作场所与其他工作场所是否隔离。

15

是否为劳动者配备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并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使用。

16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要检查的其它内容。

检查人签字:                                              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件2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大检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时间:

 

 

 

 

 

 
 

       企业数量                          行业类别

 

 

检查内容

矿山采选

水泥生产

石材加工

石英砂加工

家具制造

耐火材料

陶瓷制造

磨料磨具

化工

机械加工

合计

治理前企业数

现有企业数

从事有害作业总人数

职业病病人数

现有企业中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建设项目是否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是否按规定及时如实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是否分开,生产布局是否合理。

是否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是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是否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

是否与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是否如实告知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是否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检测评价结果是否及时存档、是否定期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是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是否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是否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是否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

是否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的作业。

是否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要求,在存在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公告栏、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工作场所是否配有通风、排毒、降温、除尘等防护设施,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高毒工作场所与其他工作场所是否隔离。

是否为劳动者配备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并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使用。

专项治理期间

停产整顿数

提请关闭数

取缔非法数

备注:1.重点行业包括:矿山采选、水泥生产、石材加工、石英砂加工、家具制造、耐火材料、陶瓷制造、磨料

          磨具、化工和机械加工等。

      2.结合辖区行业分布实际情况,分页填写,没有的行业可以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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