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9195/2015-00093
  • 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人事,仲裁
  • 2015-12-29
  • 2015-12-29
关于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构建市本级和各县(市、区)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分工科学、权责明晰的工作格局,进一步方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提高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规范调整如下:

  一、下列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管辖

  (一)郑州市内各区(不含上街区):在省级、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企业;

  (二)郑州市内各区(不含上街区):中央部属、行业管理驻郑企业及外地企业驻郑分支机构、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企业;

  (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市属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二、下列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由郑州市内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管辖

  (一)在本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

  (二)郑州市内各区(不含上街区):在省级、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下、注册地址位于本行政区域的企业;

  (三)郑州市内各区(不含上街区):中央部属、行业管理驻郑企业及外地企业驻郑分支机构、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下、注册地址位于本行政区域的企业;

  (四)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区属及区属以下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三、各县(市)、上街区所在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由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管辖;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其仲裁机构成立之前,暂由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管辖;郑州航空港区所在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暂由新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管辖。

  四、所有人事争议案件,按用人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由所在行政区域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管辖。即:郑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由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及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发生的人事争议由所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五、对注册登记地址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应按照方便申请人的原则,由申请人自行选择在注册登记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不得以不属管辖范围为由拒绝受理。案件受理之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注册地发生变化的,不影响案件管辖权。

  六、在全市范围内对案件管辖权有异议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指定管辖。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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