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土资文〔2015〕100号
新郑市2014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15〕747号和郑州市国土资源局郑国土资函〔2015〕224号文件批准。新郑市国土资源局会同中心城区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对被征地补偿登记情况进行复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豫政〔2009〕87号、郑政文〔2014〕142号文件有关规定,拟订了《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
单位:公顷
地块名称 | 面积 | 权属 | 位置 | 用途 |
2014B401 | 7.1403 | 中心城区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苟郑社区居委会土地 | 东、西、南均至苟郑村土地,北至新村大道 | 居住 |
2014B402 | 7.7761 | 中心城区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苟郑社区居委会、能庄社区居委会土地 | 东、西均至苟郑村、能庄村土地,南至能庄村土地,北至苟郑村土地 | 居住 |
2014B403 | 5.2825 | 中心城区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苟郑社区居委会、能庄社区居委会土地 | 东至苟郑村土地,西、南均至能庄村土地,北至苟郑村、能庄村土地 | 居住 |
2014B404 | 0.3764 | 中心城区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能庄社区居委会土地 | 东、西、北均至能庄村土地,南至中兴路 | 商业 |
2014B405 | 0.4825 | 中心城区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能庄社区居委会土地 | 东、西、北均至能庄村土地,南至中兴路 | 商业 |
二、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公顷、万元
被征地单位 | 总面积 | 地类面积 | 征地补偿标准 | 青苗补偿标准 | |||
中心城区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苟郑社区居委会 | 12.5114 | 耕地 | 水田 | 0.1087 | 70.5 | 1.9500 | |
水浇地 | 11.5557 | ||||||
旱地 | 0.1161 | ||||||
园地 | 0.2356 | 0 | |||||
林地 | 0.3677 | ||||||
其他农用地 | 0.1276 | ||||||
中心城区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能庄社区居委会 | 8.5464 | 耕地 | 水田 | 0.8985 | 70.5 | 1.9500 | |
水浇地 | 6.3495 | ||||||
旱地 | 0.2736 | ||||||
园地 | 0.0922 | 0 | |||||
林地 | 0.3204 | ||||||
其他农用地 | 0.1588 | ||||||
建设用地 | 0.4534 |
三、征地补偿费用
单位:万元
被征地单位 | 征地补偿费 | 青苗补偿费 | 附着物补偿费 | 合计 |
中心城区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苟郑社区居委会 | 882.0537 | 22.9720 | 150.1375 | 1055.1632 |
中心城区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能庄社区居委会 | 602.5212 | 14.6671 | 153.8355 | 771.0238 |
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14.8500万元∕公顷,社保费用共计312.7083万元,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四、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对象及方式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对象为中心城区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苟郑社区居委会、能庄社区居委会及被征地农户,具体分配方法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研究决定,由中心城区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
五、被征地土地四至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以村委会为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新郑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