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9347/2015-00053
  • 新郑市国土资源局
  • 国土资源,土地
  • 2015-06-16
  • 2015-06-16
新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新郑市2014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

新国土资文〔2015〕97号

 

新郑市2014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15〕587号和郑州市国土资源局郑国土资函〔2015〕193号文件批准。新郑市国土资源局会同龙湖镇人民政府,对被征地补偿登记情况进行复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豫政〔2009〕87号、郑政文〔2014〕142号文件有关规定,拟订了《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1. 被征收土地的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

                                        单位:公顷

地块名称

面积

权属

位置

用途

2014C101

1.1742

龙湖镇崔垌村民委员会土地

东、西、南、北均至龙湖镇崔垌村民委员会土地。

居住

2014C102

0.3843

龙湖镇崔垌村民委员会土地

东、西、南、北均至龙湖镇崔垌村民委员会土地。

居住

2014C103

0.0043

龙湖镇崔垌村民委员会土地

东、西、南、北均至龙湖镇崔垌村民委员会土地。

居住

2014C104

0.5126

龙湖镇崔垌村民委员会土地

东、西、南、北均至龙湖镇崔垌村民委员会土地。

居住

2014C105

16.3111

龙湖镇崔垌村、郑堡村、沙窝李村村民委员会土地

东至龙湖镇崔垌村、沙窝李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西至龙湖镇崔垌村、沙窝李村村民委员会土地、南至规划道路、龙湖镇郑堡村民委员会土地、北至龙湖镇崔垌村民委员会土地。

居住

2014C106

4.9422

龙湖镇崔垌村、郑堡村村民委员会土地

东至龙湖镇郑堡村民委员会土地,西至龙湖镇崔垌村、郑堡村村民委员会土地,南至龙湖镇郑堡村民委员会土地,北至龙湖镇崔垌村民委员会土地。

居住

2014C107

3.6269

龙湖镇崔垌村、沙窝李村村民委员会土地

东至龙湖镇崔垌村民委员会土地、西至沙窝李村民委员会土地、南至规划道路、北至龙湖镇崔垌村沙窝里村民委员会土地

居住

2014C108

2.5890

龙湖镇沙窝李村民委员会土地

东、西、南、北均至龙湖镇沙窝李村民委员会土地

居住

2014C109

0.0124

龙湖镇沙窝李村民委员会土地

东、西、南、北均至龙湖镇沙窝李村民委员会土地

居住

2014C110

2.4772

龙湖镇沙窝李村民委员会土地

东、西、南、北均至龙湖镇沙窝李村民委员会土地。

居住

 

  1. 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公顷、万元

被征地单位

总面积

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标准

龙湖镇崔垌村民委员会土地

18.4008

耕地

旱地

3.8727

77.5500

1.9500

水浇地

7.5171

园地


林地

5.1215

其他农用地

0.1824

未利用地

1.7071

龙湖镇郑堡村民委员会土地

4.9603

耕地

旱地

0.0268

77.5500

1.9500

水浇地

3.4076

园地


林地

1.5001

其他农用地

0.0258

龙湖镇沙窝李村民委员会土地

8.6731

耕地

旱地

0.6867

77.5500

1.9500

水浇地

4.7562

园地


林地

2.9724

其他农用地

0.2578

三、征地补偿费用

                                                  单位:万元

被征地单位

征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

附着物补偿费

合计

龙湖镇崔垌村民委员会土地

1426.9820

22.2101

1492.6277

2941.8200

龙湖镇郑堡村民委员会土地

384.6713

6.6971

263.4110

654.7794

龙湖镇沙窝李村民委员会土地

672.5989

10.6137

680.8820

1364.0946

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8.9100万元∕公顷,社保费用共计285.4247万元,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四、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对象及方式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对象为龙湖镇崔垌村、郑堡村、沙窝李村村民委员会及被征地农户,具体分配方法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研究决定,由龙湖镇人民政府,新村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

五、被征地土地四至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以居委会为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新郑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