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土资文〔2015〕74号
新郑市2014年度第二十八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15〕308号和郑州市国土资源局郑国土资函〔2015〕119号文件批准。新郑市国土资源局会同薛店镇人民政府、龙湖镇人民政府对被征地补偿登记情况进行复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豫政〔2009〕87号、郑政文〔2014〕142号文件有关规定,拟订了《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
单位:公顷
地块 名称 | 面积 | 权属 | 位置 | 用途 |
2014C2801 | 3.5150 | 薛店镇龙占洼村民委员会 | 东至河南瑞泰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西至龙孟公路,南至郑州顺达混凝土有限责公司、河南双鑫钢铁有限公司,北至乡村道路 | 工业 |
2014C2802 | 1.9657 | 龙湖镇柏树刘村民委员会 | 东至十七里河,西至柏树刘村土地,南至阳光大道,北至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 | 居住 |
2014C2803 | 6.9936 | 龙湖镇柏树刘村民委员会 | 东至鸿鹄路、十七里河,西、北均至中原工学院,南至107连接线 | 居住 |
2014C2804 | 0.6094 | 龙湖镇沙窝李村民委员会 | 东、南、北均至沙窝李村土地,西至河南工程学院 | 居住 |
2014C2805 | 1.5561 | 龙湖镇沙窝李村民委员会 | 东、西、南均至沙窝李村土地,北至祥云路 | 居住 |
2014C2806 | 1.8805 | 龙湖镇沙窝李村民委员会 | 东、西、北均至沙窝李村土地,南至祥云路 | 居住 |
2014C2807 | 0.3350 | 龙湖镇沙窝李村民委员会 | 东、西、南、北均至沙窝李村土地 | 居住 |
二、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公顷、万元
被征地单位 | 总面积 | 地类、面积 | 征地补偿标准 | 青苗补偿标准 | |
薛店镇龙占洼村民委员会 | 3.5150 | 建设用地 | 3.5150 | 67.50 | ------ |
龙湖镇柏树刘村民委员会 | 8.9593 | 建设用地 | 8.9593 | 77.55 | ------ |
龙湖镇沙窝李村民委员会 | 4.3810 | 建设用地 | 4.3810 | 77.55 | ------ |
三、征地补偿费用
单位:万元
被征地单位 | 征地补偿费 | 青苗补偿费 | 附着物补偿费 | 合计 |
薛店镇龙占洼村民委员会 | 237.2625 | 0 | 21.5020 | 258.7645 |
龙湖镇柏树刘村民委员会 | 694.7937 | 0 | 8960.9044 | 9655.6981 |
龙湖镇沙窝李村民委员会 | 339.7466 | 0 | 2405.2580 | 2745.0046 |
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8.9100万元∕公顷,社保费用共计150.1807万元,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四、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对象及方式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对象为薛店镇龙占洼村民委员;龙湖镇柏树刘村、沙窝李村村民委员会及被征地农户,具体分配方法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研究决定,由薛店镇人民政府、龙湖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
五、被征地土地四至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以村委会为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新郑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