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土资文〔2015〕20号
新郑市2014年度第十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14〕1161号和郑州市国土资源局郑国土资函〔2015〕32号文件批准。新郑市国土资源局会同龙湖镇人民政府、郭店镇人民政府、新村镇人民政府对被征地补偿登记情况进行复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豫政〔2009〕87号、郑政文〔2014〕142号文件有关规定,拟订了《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
单位:公顷
地块 名称 | 面积 | 权属 | 位置 | 用途 |
2014C1001 | 9.0480 | 龙湖镇崔垌村民委员会 | 东、西、南、北均至崔垌村土地 | 居住 |
2014C1002 | 2.8847 | 龙湖镇崔垌村民委员会 | 东、西、南、北均至崔垌村土地 | 居住 |
2014C1003 | 4.3979 | 龙湖镇崔垌村民委员会 | 东、西、南、北均至崔垌村土地 | 居住 |
2014C1004 | 0.0087 | 龙湖镇崔垌村民委员会 | 东、西、南、北均至崔垌村土地 | 居住 |
2014C1005 | 5.6488 | 龙湖镇小乔村民委员会 | 东至湖滨路,西、北均至规划道路,南至泰山路 | 居住 |
2014C1006 | 17.1964 | 郭店镇五里堡村民委员会 | 东至老郑新路,西至吉祥路,南至省道102,北至五里堡村土地 | 居住 |
2014C1007 | 4.4032 | 郭店镇鄢陵府村民委员会 | 东、西、南、北均至鄢陵府村土地 | 居住 |
2014C1008 | 1.0159 | 新村镇张垌村民委员会 | 东至新郑市鱼种场,西至天源发艺,南至新村大道,北至张垌村土地 | 居住 |
二、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公顷、万元
被征地单位 | 总面积 | 地类、面积 | 征地补偿标准 | 青苗补偿标准 | |
龙湖镇崔垌村民委员会 | 16.3393 | 建设用地 | 16.3393 | 77.55 | |
龙湖镇小乔村民委员会 | 5.6844 | 建设用地 | 5.6844 | 77.55 | |
郭店镇五里堡村民委员会 | 17.1964 | 建设用地 | 17.1964 | 60.30 | |
郭店镇鄢陵府村民委员会 | 4.4032 | 建设用地 | 4.4032 | 52.80 | |
新村镇张垌村民委员会 | 1.0159 | 建设用地 | 1.0159 | 67.50 |
三、征地补偿费用
单位:万元
被征地单位 | 征地补偿费 | 青苗补偿费 | 附着物补偿费 | 合计 |
龙湖镇崔垌村民委员会 | 1267.1127 | 0 | 21690.1582 | 22957.2709 |
龙湖镇小桥村民委员会 | 440.8252 | 0 | 5160.8868 | 5601.7120 |
郭店镇五里堡村民委员会 | 1036.9429 | 0 | 11051.2078 | 12088.1507 |
郭店镇鄢陵府村民委员会 | 232.4890 | 0 | 1834.5180 | 2067.0070 |
新村镇张垌村民委员会 | 68.5733 | 0 | 623.2050 | 691.7783 |
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8.9100万元∕公顷,社保费用共计397.7353万元,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四、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对象及方式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对象为龙湖镇崔垌村、小乔村村民委员会,郭店镇五里堡村、鄢陵府村村民委员会,新村镇张垌村民委员会及被征地农户,具体分配方法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研究决定,由中心城区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
五、被征地土地四至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以村委会为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新郑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