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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郑市社会保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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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5-05
  • 2015-05-05
  • 通知
  • 新社保〔2015〕7号
​关于新郑市机关事业单位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的通知

新社保〔2015〕7号

关于新郑市机关事业单位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的通知

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做好2015年度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为指导,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突出工资总额申报、基本信息核对、社会保险费清欠三项工作重点,促进“五险”统征统管工作及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的日趋完善。

二、基本内容

(一)完成2015年度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工资总额申报工作

参保单位2015年度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按照2014年度单位工资总额进行申报,参保单位应按照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二)促进“五险”统征,提高社保信息准确性

参保单位在参加年检时应按规定报送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各险种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应按现行法规政策规定申报。

三、具体安排

1、拷取职工花名册、调整工资基数。各参保单位到新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501室)拷取单位参保职工花名册,依据2014年度各项津补贴调整到位的工资额进行工资基数调整。

2、上报工资数据。参保单位须按照具体要求,报送相关工资资料和电子版数据。相关资料均需职工本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审核和录入。社保局对参保单位所申报资料进行审核,依据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提供2014年度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津补贴标准,确定参保职工缴费基数。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确定后方可进行数据录入工作。

四、具体要求

1、职工花名册电子版中仅能更改“申报工资”项,其余各项内容均不得更改。

2、各单位所需提供资料及缴费基数核定:

(1)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

需提供新郑市财政局2015年1月发放工资花名册;花名册应发工资项数据(住房补贴、乡镇机构改革补贴、偏远地区教师补贴等不计)即为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基数。

(2)全供事业单位、差补事业单位

需提供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科2014年度审批的郑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工资变动花名册、2014年8-12月提高津贴补贴审批表。

2014年审批后的工资变动花名册工资总额及津贴补贴提高部分之和即为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基数。

(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需提供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科2014年度审批的郑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工资变动花名册。

2014年审批后的工资变动花名册工资总额、2010年津贴补贴净增额、2011年津贴补贴净增额、2012年津贴补贴净增额、2013年津贴补贴净增额五者之和即为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基数。

3、参保单位必须以纸质附电子版的形式报送缴费基数花名册,电子版数据必须与职工签名后的纸质花名册数据保持一致。

4、各单位缴费基数确定后,本年度将不再对该单位的缴费基数进行变更。

注:有离休、二级乙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各类单位均需提供专项统计名册。

五、处罚措施

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2、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未进行缴费基数申报以及申报资料不合格的单位,将列为今后社会保险部门重点稽核对象。对参保单位社会保险专项稽核出来的少缴、漏缴的工资总额部分,将按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进行补缴,所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并入各项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新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5年5月5日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