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9478/2016-00030
  • 新郑市卫生局
  • 农村卫生工作
  • 2016-04-07
  • 2016-04-07
  • 通知
  • 新卫〔2016〕7号
新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全市农村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也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加强理论学习,对于我们更好地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意义重大。按照中央、省委、郑州市委、新郑市委的工作部署和关于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要求,结合卫生计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新郑市卫生计生委2016年度干部理论学习意见。

各医疗机构:

现将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全市农村卫生工作要点》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全市农村卫生工作要点

 

2016年,全市农村卫生工作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市医改总体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全市卫生计生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政策,强化监管,提升水平,巩固完善新农合制度,推进基层卫生综合改革,提升农村卫生服务能力,推动新农合和农村卫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一、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将新农合各级财政补助提高到年人均420元,个人缴费水平提高到年人均120元。人均筹资水平达到540元以上。调整完善2016年度新农合统筹补偿政策,各县(市、区)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严格管理,提高实际补偿比,不断提高参合患者实际受益水平。参合患者实际住院补偿比平均达到50%以上,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实际住院补偿比不得低于2015年度。

二、建立新农合政策向农村贫困人口倾斜机制。对经民政部门确定并资助参合的重点救助对象,家庭账户资金扣减为零后的普通门诊费用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特殊病种和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重点救助对象,住院补偿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上降低50%,其中特困供养人员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对符合大病保险补偿条件的重点救助对象,大病保险对其各费用段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降到1万元。重点救助对象在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全部实行先诊疗后结算。

三、执行基本诊疗项目新目录。执行省卫计委调整后的基本诊疗项目新目录规定,将近年来新增的部分诊疗项目纳入补偿范围;将部分纳入补偿的非临床必需、易滥用诊疗项目调出补偿范围或作出适当限制;对开展临床研究和明确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以及不具备条件开展或未备案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所产生的费用不得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严格控制自付药品、诊疗及耗材费用所占比例,努力缩小实际住院补偿比与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之间的差距,切实提高参合患者实际受益水平。

四、完善家庭账户和门诊补偿政策。加强门诊与住院补偿方案的衔接,合理设置住院起付线或低费用段报销政策,适当提高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和封顶线。在实施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参合患者家庭账户结余资金可抵扣其在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将参合患者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就诊的普通门诊费用补偿比例提高到不低于65%,年度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适当提高慢性病和特殊病种门诊费用补偿比例。完善新农合门诊补偿信息系统,实现在线传输和网上监控,简化补偿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五、加大新农合支付制度综合改革力度。在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全面推行新农合按病种分组付费方式改革,通过谈判方式确定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按病种(分组)付费出院病人覆盖率县级综合医院达到30%以上,县级专科医院达到40%以上,乡级定点医院达到50%以上;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按病种付费试点,病种数不少于50个,综合医院按病种付费出院病人覆盖率达到10%以上,专科医院达到20%以上;在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按服务单元付费试点。引导医疗机构积极推动支付方式改革,主动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对于按病种(分组)付费和按服务单元付费出院病人覆盖率达到70%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适当放宽或取消其总额限制。认真落实常见病种的新农合定额补偿政策,完善住院费用总额预付的方式方法,科学测算预付总额,建立健全评价制度,全面加强综合考核,探索完善奖惩机制。

六、实施日间手术新农合补偿政策。遴选部分并发症与合并症较少、诊疗技术成熟、医疗质量可控、费用水平稳定的常见病开展日间手术试点,合理确定日间手术病种,明确各病种诊疗路径、费用标准和新农合补偿标准,合理引导、分流住院病人,减轻常见病手术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七、实行以病种为基础的分级补偿政策。探索以各级医疗机构诊疗能力为基础的分级诊疗制度,按照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有关规定,以功能定位和诊疗能力为基础,制定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分级诊疗病种目录及参考费用标准和基金定额标准。符合分级诊疗病种诊断的参合患者执意要求上转的,新农合基金明显降低报销标准,并按一定额度扣减转出医疗机构新农合预付资金。

八、执行大病保险省级统筹政策。一是实行省级统筹。2016年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根据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新农合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实际受益情况,落实年人均30元省级统筹筹资标准。二是扩大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将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等门诊治疗费用,以及戈谢病、肝豆状核变性等部分技术成熟、疗效确切、费用较高的罕见病药物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九、继续开展“新农合政策落实监管年”活动。以“推进政策落实,提升受益水平”为目标,以协议管理为基础,以网络监控和智能审核为支撑,继续在全市开展“新农合政策落实监管年”活动。强化协议的约束力和执行力,加强定点医疗机构日常控费指标的分析监控,建立定期检查、暗访、突击检查的长效监管机制,及时处理通报违规的定点医疗机构。落实基金运行分析、补偿公示、约谈通报制度,加大对即时结报费用的审核力度,保障新农合基金安全。提升新农合精细化管理服务水平,推动新农合各项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实。

十、完善新农合管理运行机制。在中牟县试点基础上,扩大新农合智能审核范围,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医疗费用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核,由过去‘事后审核’转变为‘事前提醒、事中监督和事后审核’。落实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工作机制,做好跨省就医费用即时结报试点。落实非即时结报数据推送机制,提高经办服务水平和监管效率。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积极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的前期准备和政策衔接工作。

十一、深化新农合经办机制改革。调研分析新农合经办机制改革以来的成绩和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攻克改革中瓶颈。加大对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新农合补助支付业务的考核和监督力度,引导商业保险机构不断提高经办服务能力,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商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健全监管队伍,强化业务指导,完善制度流程,加大审核力度,严格审核支付,提升服务效能。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新农合政策,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各司其职,密切协同,推进“政府主导、管办分离”新农合新机制健康运行。

十二、积极推进居民健康签约服务工作。坚持政策引导、统筹推进,家庭签约、分类管理的原则,以老年人、慢性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孕产妇、儿童、残疾人等重点人群为优先签约对象,着重提高签约服务质量、改善群众服务体验,让签约居民有更多的获得感。深入开展宣传,积极引导居民参与健康签约服务。完善签约服务激励约束机制,推进差异服务、分类签约等多种签约服务,建立和完善有偿签约服务,并与新农合支付政策相衔接,满足居民多层次服务需求。

十三、继续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按照国家和省卫生计生委要求,继续在全市范围内扎实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完善指标体系,加强指导督查,加大宣传力度,严格考核标准和推荐程序,力争通过活动的扎实开展,引导乡镇卫生院提高基本医疗服务能力,规范开展公共卫生服务,优化就医环境,加强文化建设,改善群众就医体验,满足群众就医需求。

十四、巩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统筹推进基层卫生综合改革,督促落实多渠道补偿机制,完善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激励分配机制,落实省卫生计生委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机制的意见》,逐步扩大绩效工资总量,不断优化绩效工资结构,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建立基层医务人员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充分调动基层卫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减轻发展压力,增强发展动力,激发发展活力。落实一般诊疗费、门诊统筹等医保支持政策和价格政策。

十五、切实加强基层卫生队伍建设。按照基层卫生人才工程(以下简称“369人才工程”)统一部署,认真做好乡镇卫生院骨干医师,配合实施好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369人才工程”各项计划实施方案。加强对各培训项目绩效评价和过程管理,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经费专款专用,确保按时完成项目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切实加强乡村医生管理,督促乡村医生各项待遇的落实。贯彻省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卫生人才工程的意见》,加快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将具备条件的乡村医生纳入“369人才工程”实施范围。认真做好村卫生室健康一体机配备工作,确保设备规范使用,提高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督促落实原联合诊所下放人员相关政策。持续做好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的发放和资格认定工作,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

十六、稳步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根据新型城镇化进程,主动作为,积极争取各方政策和资金支持,配套建设与新型农村社区相适应的新型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规划、建设、使用三同步。确保新型农村社区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及时得到保障。

十七、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持续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提高到45元,新增部分主要用于全科医生(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增加服务项目和内容,扩大服务的受益人群,创新和改进服务方式,坚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基本医疗服务相结合,加强项目管理,落实各项服务规范。关爱农村留守老人健康,开展健康体检,并对患病留守老人提供健康指导和定期上门服务。

十八、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严格规范开展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强化县区级的考核主体责任;合理确定年度任务目标,细化、量化本地区考核内容和标准,继续将服务数量及质量、居民知晓率、服务对象满意度、资金管理拨付和使用情况等作为重点考核内容,加强考核结果应用,落实考核结果与资金拨付挂钩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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