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946X/2016-00006
  • 新郑市教育体育局
  • 教育
  • 2016-01-29
  • 2016-01-31
  • 批复
  • 新教体〔2016〕7号
新郑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公民张伟等申请举办新郑华信教育培训中心等民办教育机构的批复

公民张伟、李晗、王现彬:

你们向我局递交的《关于举办新郑华信教育培训中心的申请》、《新郑红舞鞋艺术培训中心的申请》、《新郑七彩美术培训中心的申请》均已收悉。我局组织考察验收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就申请设立机构的法人、校长、安全、办学场地、师资、设施、办学资金等方面进行了考察验收。并将结果报局长办公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公民张伟在新郑市中华北路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院内5号楼举办新郑华信教育培训中心,实施初等非学历教育,

开设文化课教育培训项目。

二、同意公民李晗在新郑市郑韩路与褚庄路交叉口南50米举办新郑红舞鞋艺术培训中心,实施初等非学历教育,开设舞蹈教育培训项目。

三、同意公民王现彬在新郑市文化路与黄水路交叉口东南侧4楼举办新郑七彩美术培训中心,实施初等非学历教育,开设美术培训项目。

望以上新审批民办教育机构在办学过程中遵守以下要求:

一、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新郑市教育体育局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上级的有关规定,依法办学,加强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树立良好形象。

二、按照学校章程中规定的管理机制和制度,校务委员会、校长等要切实负责,保证学校运行畅通。

三、要严把教师资格关,配足师资力量,并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指导,保证教学活动正常开展,不断提高教育能力和教学水平。

四、要根据教育投入成本,核定向学生收费标准,报请物价部门审定审批后方可收费。财务帐目设立及管理,应按照郑州市教育局颁布的《郑州市社会力量办学会计制度》执行。

此复。

 

                          201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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