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9208/2016-00028
  • 新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通知
  • 2016-02-18
  • 2016-02-18
  • 通知
  • 新住规建〔2016〕4号
  • 2016-02-18
新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强化建筑节能检测验收,真实反映工程实际节能效果,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3〕67号)要求,现就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凡从2016年1月1日起新开工建设的民用建筑工程或2016年7月1日以后竣工验收的民用建筑工程,均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

二、建设单位需出具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的《河南省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河南省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要求,对屋面、围护结构、地面、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配电与照明系统要求进行施工。

监理单位应将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纳入监理规划,针对工程特点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三、建设单位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完工后,组织相关单位对节能工程进行专项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建设单位负责撰写《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并填写《郑州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供《民用建筑节能备案资料》。

四、建筑节能工程必须进行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对外墙节能构造实施钻芯取样抽检,对建筑物外窗进行气密性检验,并提供相关检测报告。

五、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能效测评机构对建筑节能工程的围护结构、系统节能性能、热工缺陷、采暖系统、通风和空调系统、配电与照明系统进行性能测评,并出具性能测评报告。对于技术类型复杂、建筑规模较大(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的建筑工程,由国家级能效测评机构进行测评。

六、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按照相关规范要求,提供检测报告。


新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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