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98744916/2016-00011
  • 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综合,公示
  • 2016-04-07
  • 2016-04-09
  • 通知
  • 新交易中心〔2016〕4号
关于印发《新郑市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日常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事业的发展,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维护健康有序的招标代理活动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新郑市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新郑市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日常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要尽快组织人员学习,贯彻落实,确保在今后的业务办理过程中不出纰漏,为新郑市招投标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

 

附:《新郑市招标代理机构日常行为考核标准》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新郑市招标代理机构

进场交易日常考核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招标代理市场的管理,规范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代理机构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新郑市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健全规范制度,提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

(一)招标代理机构及代理员登记备案制度

凡在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招投标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市纪委监察局(交易监察室)、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后,方可进场从事招投标相关活动。

(二)日常考核及通报制度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负责人和专职招标代理员的考核采用扣分制,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基准分值为100分,当有不良行为的,其分值按《新郑市招标代理机构日常行为考核标准》予以扣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业务科室对于日常考核的具体行为及时记录,并递交网络信息科。网络信息科汇总整理后在交易中心网站上进行通报,计入年终考评并予以相应处罚。

(三)代理机构人员变更登记制度

代理机构因特殊情况需更换代理员的,应先对其进行业务和规程培训,能够胜任工作后,才可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信息科进行更换备案,避免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建立行为考核细则,加强代理机构日常管理

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认真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及交易中心相关制度。

(二)维护交易中心平台形象,不得弄虚作假、造谣生事。

(三)积极主动完成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电子化进程部分,遇到问题及时与开发公司或交易中心人员联系,不得推诿扯皮、推卸责任。

(四)在交易中心场内进行项目办理(包括组织报名、开评标等与项目有关的全流程)的工作人员必须是在中心备案的专职代理员。

(五)遇到问题,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汇报,不得不处理或随意处理;遇到投诉和质疑必须及时沟通,不得不汇报也不解决。

(六)提高专职代理员的专业素质能力,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不得出现业务不精、流程不懂等情况。

三、规范代理员行为,提高代理人员服务素质

(一)严格服从中心管理。

(二)提升服务质量、敬业精神,工作积极主动、善于沟通,严禁与投标人发生争吵。

(三)招标代理负责人及专职招标代理员进入交易中心开展业务时,必须持证上岗。

(四)按照中心要求在开评标结束后打扫卫生,摆放好桌椅等所有物品和设备。

(五)着装整齐,文明服务,上班时间不得有玩游戏、看电影、吃零食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四、招标代理机构年度的考核总得分计算方法为

总得分=100-一个周期(一个完整年度)内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所扣总分。

1、当代理机构考核分值高于95分(含95分)时,免审进入下一个备案周期。

2、当代理机构考核分值低于95分,高于85分(含85分),责令其限期自查、学习、整改。

3、当代理机构考核分值低于85分,高于70分(含70分),责令其限期自查、学习、整改,并暂停三个月新项目代理抽取。

4、当考核分值低于70分,责令其限期自查、学习、整改,并暂停六个月新项目代理抽取。

5、暂停期间,若再次发生被扣分行为的,暂停十二个月新项目代理抽取。

6、若连续两年度分值低于70分,则将其清出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