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9347/2016-00076
  • 新郑市国土资源局
  • 综合,政务,通知,公告,通知公告
  • 2016-06-15
  • 2016-06-15
关于新郑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按照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工作部署以及省市有关进一步加快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工作进度文件精神,经新郑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市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央省市编办文件精神以及新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义编【2015】29号《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文件,明确将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过渡期5年)等不动产登记的职责整合到市国土资源局,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并根据新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义编【2015】30号《关于成立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通知》文件,成立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并办理全市不动产登记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办理窗口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大厅,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按照下列业务,向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登记业务。

业务类型: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及建筑物、房屋(构筑物)所有权,地役权,抵押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解封登记等;林权登记等相关登记业务。

三、自2016年6月20日起,我市土地、房屋、林地等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到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屋、林业部门不再受理房屋、林地等登记发证业务。国家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仍由原部门办理,过渡期后纳入统一登记的具体时间另行公告。

2016年6月20日前原房屋部门、林业部门已经受理并审核通过的登记业务,仍到房屋部门、林业部门领取证书;原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已经受理但尚未核准登记的,统一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原来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书)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今后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等登记时予以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特此公告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