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9208/2016-00097
  • 新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通知
  • 2016-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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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住规建〔2016〕9号
新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2016年新郑市工程质量监管重点》的通知

各工程参建单位,有关单位:

现将《2016年新郑市工程质量监管重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6年2月25日


2016年新郑市工程质量监管重点


为完善质量监督体系,强化质量监管措施,严格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相关部署,不断推动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全面提升,特制定2016年新郑市工程质量监管重点。

一、继续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

1.对工程项目参建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图审机构、检测机构等七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严格监管,依据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与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与罚款、降低及吊销资质、停止执业资格等相应行政处分,并逐级上报至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对工程项目参建责任主体单位未出具项目负责人法人授权与个人承诺的,一律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对工程项目不按规定建立诚信档案的,一律不予进行竣工验收。

3.严格落实《项目经理质量安全十项规定》,对项目经理、总监不正常在岗履职的,将依据规定对个人予以暂停执业资格、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并上报执业资格管理部门。 

二、积极推动标准化工地创建活动向纵深发展

2016年,新郑市范围内的新建工程项目,均应开展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活动,并着重打造两家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示范项目进行现场观摩学习。

总结标准化工地的创建措施与经验,不断完善企业自身的管理体系、健全责任制,夯实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对工程项目标准化工地活动加强技术指导,以质量标准化工地的模范效应,推动新郑市建设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提升。

三、加强工程实体质量过程监管,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1.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加强监管,保证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安全,确保工程主要使用功能,杜绝建筑工程重大质量事故。

2.对监管过程中发现参建责任主体不执行国家相关建设法律法规、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降低工程质量水平的行为作为监督执法的重点,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根据规定给予严厉处罚并上报至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加大对建筑原材料的监管力度

1. 重点查处钢筋违规加工、瘦身钢筋、不合格预拌混凝土、伪劣水电安装材料等建筑原材料。严禁不合格建筑原材料使用于工程项目,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使用不合格建筑原材料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2.加强对在建工程节能施工的过程监督,对建筑节能重要部位随时进行抽查,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进行重点监督,对建筑节能材料质量检测报告从严进行审核,严厉查处擅自降低节能标准的违规行为。

五、对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巡检及专项检查工作,并加强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监督管理

1.对全市所有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质量行为、原材料管理、试验室管理、生产控制等方面加强巡查,规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行为,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督促预拌混凝土企业对各自的料场、搅拌系统、生产废水与废弃物处理、厂区绿化等进行升级改造。

3.对预拌混凝土企业所使用的混凝土运输车辆加强监管,统一纳入混凝土运输车辆监控平台接受监管。

4.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加强监督抽查与抽测。对工程违规使用无资质企业预拌混凝土,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违规加水等行为,可举报至新郑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综合科。

六、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管

1.实施工程质量检测备案管理制度,检测业务开展前,检测机构需将企业资质证明文件、检测合同、检测方案报备至新郑市工程质量监督站。

2.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挂靠、借用检测资质,转包检测业务,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或鉴定结论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将立即中止其检测活动,予以全市通报,禁止继续在新郑市范围内承揽检测业务。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测机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同时上报其具体违规行为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七、抓好市优质工程和省优工程的创建工作

1.建立与施工企业质量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联系制度。开展创优工程经验交流,推广好的施工做法,帮助指导企业创优,促进企业创优工作的全面开展。

2.参建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明确创优目标和制定相关措施,积极引导企业争先创优,使创优工程成为执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施工质量样板示范工地。

八、切实做好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群众利益。

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做好质量通病治理、质量回访保修等前期工作,明确投诉处结责任和措施,减少投诉数量。加强对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管,严格按照法规、政策处理投诉,并耐心做好解释、引导,切实维护投诉人及参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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