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99175230/2017-00010
  • 新郑市畜牧局
  • 公报公示
  • 2016-03-07
  • 2016-03-07
  • 通知
  • 新牧字〔2016〕5号
新郑市畜牧局关于印发《新郑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

为切实做好2016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要求,我局制定了《新郑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管理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郑市畜牧局

2016年3月7日

   

新郑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以下简称“疫苗”)管理,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保障我市畜牧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郑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强制免疫疫苗是指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小反刍兽疫等列入政府采购的疫苗。

第四条  疫苗实行计划管理、政府采购、主渠道供应、统一调拨、分级负责。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疫控中心负责本辖区强制免疫计划及疫苗采购计划的编制上报、疫苗调拨、贮运、使用的监督管理,对疫苗质量和免疫效果进行跟踪监测。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辖区内疫苗的保管、发放和使用。


第三章  强制免疫计划

第六条  市畜牧局根据省、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要求和本辖区内畜禽实际饲养量,制定下一年度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第四章  疫苗调拨

第七条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疫苗调拨、验收、入库、储存、出库和运输。

(一)申请。市疫控中心根据上级下达的强制免疫计划和本辖区强制免疫需要,申报郑州市畜牧兽医部门。

(二)入库。疫苗生产企业送达疫苗时,市疫控中心要认真核查记录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以及疫苗品种、剂型、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备注、包装、标签等内容。验收无误后,疫苗保管人员将疫苗立即入库保存,并及时登记实物台账和有关记账凭证。验收不符合要求及质量不合格的疫苗,疫苗接收单位应予以拒收,并及时通知疫苗生产企业,做好相关记录。

(三)存贮。市疫控中心配备相应的疫苗存贮场所、冷链设备及其保障条件,制定相关制度,按疫苗贮存要求进行存贮。

(四)出库。疫苗发放人员发放疫苗时,要按照“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疫苗按“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分发领用疫苗。领取疫苗时必须配置相应的冷藏设备,否则,疫苗发放人员不得发放疫苗。严禁发放使用过期失效疫苗。

发放疫苗时,应认真填写《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发放记录表》,详细记录领用疫苗的时间、疫苗品种、剂型、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等内容,领用人必须有各乡镇畜牧兽医部门负责人签字的疫苗领取确认单,在认真核对验收后,在《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发放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各乡镇畜牧兽医部门应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分发供应档案,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后2年备查。

(五)运输。各乡镇畜牧兽医部门应严格按照疫苗运输保存要求运输。

第八条  每年年底及春秋两季集中免疫结束后,各乡镇畜牧兽医部门应核对疫苗调拨账目,签字盖章确认,存档备查。

第九条  各乡镇畜牧兽医部门必须固定专人负责疫苗调拨供应工作,建立健全乡镇疫苗实物台账,实行专人专账管理,应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建立健全出入库、验收、储存、发放、领用、运输等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做到手续齐备,账物相符、账表相符。


第五章  疫苗使用

第十条  各乡镇畜牧兽医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领取使用疫苗,提高疫苗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第十一条  动物防疫人员在使用疫苗时,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规范操作,建立健全免疫记录和防疫档案。

第十二条  如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疫苗报废的,须报经市畜牧局核准和财政部门批准,方可报废处理。对报废处理的疫苗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销毁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畜牧局对辖区内疫苗的调拨供应等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检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变卖、毁损和浪费疫苗。对在疫苗申请、调拨、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倒买倒卖的,一经查实,要严肃查处。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