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99175230/2017-00012
  • 新郑市畜牧局
  • 公报公示
  • 2016-03-07
  • 2016-03-08
  • 通知
  • 新牧字〔2016〕7号
新郑市畜牧局关于印发2016年新郑市动物疫病 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

为切实做好2016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要求,我局制定了《2016年新郑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郑市畜牧局

2016年3月7日


2016年新郑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制定依据

为全面落实强制免疫工作,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三条和河南省、郑州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要求,制定本计划。

二、总体要求

2016年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等四种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总体要求是: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三、职责分工

新郑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规定开展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评价免疫效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规范免疫操作。免疫时,要做到一畜一针头,同时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要随免随建立动物免疫档案,对养殖户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要有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使用疫苗的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做到记录与耳标相符。

(二)做好信息报告。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季、秋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的收集、统计、报告工作,保证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同时,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五、经费支持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加大经费投入,保障动物疫病防控各项经费落实到位,并加强防疫经费监管。动物防疫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严肃处理。

六、监督检查

(一)加强免疫效果监测。新郑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组织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工作,对被抽检的规模养殖场或村存栏家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达不达标的,尽快进行加强免疫。市局将定期不定期地对免疫情况进行随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

(二)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市局将根据免疫工作开展情况,组织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也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及时组织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确保免疫措施落到实处。

七、其他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在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也要抓好新城疫、小反刍兽疫、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附:  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2、口蹄疫免疫计划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计划

4、猪瘟免疫计划


附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只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

对进口国有要求且防疫条件好的出口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报经省局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可按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免。

1、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在3~4周后可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2、商品代肉鸡免疫

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2周后,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

3、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间隔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4、商品肉鸭、肉鹅免疫

肉鸭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即可。

肉鹅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3~4周后,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5、散养禽免疫

春、秋两季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各进行一次集中全面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6、鹌鹑、鸽子等其他禽类免疫

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边界地区受到界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界30公里范围内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H5N1,Re-6株+ Re-7株),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H5N1亚型,Re-6株),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6株)。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各县(市)区应对免疫抗体进行及时检测,市局将组织两次全市性免疫效果监测和评价活动。

1.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2.免疫效果判定

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商品代肉雏鸡第二次免疫14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鸡群免疫抗体转阳率≥50%判定为合格。

灭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判定为合格。

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2:

口蹄疫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亚洲I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

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

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强化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家畜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市境边界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市境30公里以内的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牛、羊、骆驼和鹿:口蹄疫O型-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和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

猪:口蹄疫O型灭活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双抗原)。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猪免疫28天后,其他畜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O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采用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液相阻断ELISA,合成肽疫苗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2.免疫效果判定

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O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合成肽疫苗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3: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为便于鉴别不同制苗毒株,一个县(市)区域内只使用一种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进行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猪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猪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使用活疫苗于断奶前后免疫1次。

种母猪:使用活疫苗进行免疫。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1次。

种公猪: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1次。

2、散养猪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猪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猪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在8月底以前,对存栏生猪加强一次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健康猪使用活疫苗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活疫苗免疫28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高致病性猪蓝耳病ELISA抗体IRPC值>20判为合格。存栏猪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4:

猪瘟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猪瘟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猪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猪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种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猪免疫

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猪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政府招标专用猪瘟活疫苗,传代细胞源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猪瘟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存栏猪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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