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9267/2017-00016
  • 新郑市统计局
  • 通知
  • 2017-04-05
  • 2017-04-06
  • 通知
  • 新统〔2017〕22号
新郑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局机关干部职工请销假、因公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队、中心:

为进一步改善局机关工作作风,规范干部职工请销假、因公外出报备工作制度,根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党员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新郑市党员领导干部因公外出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就加强局机关干部职工请销假、因公外出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备范围

局机关干部职工离开新郑出差(参加我市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活动除外)、出访、离岗休假或学习,需要提前2天进行报备。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报备。

二、报备内容

主要包括:外出人员、事由、时间、地点(外出期间如有行程变化,应及时补充报告)和联系方式,在此期间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三、相关要求

(一)局机关干部职工请假或因公外出,须严格遵守考勤纪律,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填写《新郑市统计局干部职工请假条》、《新郑市统计局干部职工外出报备单》,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批,不得以手机短信代替书面请假报告。

(二)局机关干部职工请假或因公外出,应坚持“先请假,再报备,后外出”的原则。具体报备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1.一般干部职工请假或因公外出半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批;1天以内的,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由分管副职批准;1天以上的经科室负责人、分管副职批准后,由单位“一把手”批准。请假条、外出报备单统一报办公室备案。

2.科长请假或因公外出,半天以内的,由分管副职审批;1天及1天以上的,经分管副职批准后,由单位“一把手”批准;请假条、外出报备单统一报局办公室备案。

3.分管副职请假或因公外出,由单位“一把手”批准;请假条、外出报备单统一报局办公室备案。

4.局主要负责人因公外出,应按照《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党员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等相关通知报备,须经分管市领导同意后,向市委书记、市长请假。

(三)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提前2天报送请假条、外出审批表。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报告。严禁未请假就外出、未经批准就外出。

(四)外出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如行程有变化或遇特殊情况,应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补充报告变化情况及原因。

(五)如确有特殊情况必须续假的,要在假期未满时提前办理续假手续。无特殊情况又未经组织批准超假,超假时间按旷工处理。

(六)局机关干部职工正常年休假及产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假期结束及时销假,并向办公室备案。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