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7-00256
  • 新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工业,意见,政策
  • 2016-09-18
  • 2016-09-19
  • 意见
  • 新政〔2016〕36号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激发全市工业经济发展活力,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加快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支持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提出以下意见。

一、夯实工业发展载体

(一)每年按照项目投资额、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工业增加值增速、工业税收占财政收入比重等工业经济发展指标,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进行排序,评出新郑市工业经济“三强三快”乡镇(街道、管委会)。对前三名的“新郑市工业经济三强乡镇(街道、管委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前三名的“新郑市工业发展三快乡镇(街道、管委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二)鼓励市内专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晋级升位。对在省级产业集聚区晋级考核中评定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的产业集聚区,分别给予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的资金扶持,用于其基础设施建设;对通过国家、省、郑州市认定的特色产业集聚区、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循环经济示范集聚区和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同一级别不重复奖励。

(三)鼓励市政府各部门为企业争取各种扶持资金,市财政按争取扶持资金总额较上年增长部分的2%给予奖励。

(四)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工业企业的政策倾斜和融资支持力度,市财政给予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相应奖励。

二、加强重点企业培育

(五)对新进入规模以上企业库的工业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每新增1个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5万元。

(七)对达到产业发展基本要求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在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且较上年增长20%及以上的,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20万元;在1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且较上年增长10%及以上的,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40万元;在3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且较上年正增长的,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60万元;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且较上年正增长的,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100万元。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突破1亿元的,实行“一事一议”。招商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不纳入奖励范围。

(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首次突破100亿元的,实行“一事一议”。

(九)对新认定河南省著名商标的工业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十)支持本地主导产业链条整合。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优先采购本地产业集聚区企业生产的产品。鼓励本地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本地产业集聚区配套企业产品。对采购量累计达1000万元的企业,以上年为基数,每增加一个百分点,由市财政补贴1万元,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

(十一)鼓励引进企业总部。对企业将总部迁至我市,且生产性项目达到规模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其引入总部对地方财政贡献增加部分,第一年50%奖励企业、第二年30%奖励企业、第三年20%奖励企业。

(十二)对地方财政贡献50万元以上且增幅20%以上的工业企业,当年内新增流动资金银行贷款,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50%给予贴息,单户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加大项目扶持力度

(十三)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四)鼓励乡镇建设特色产业园。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产业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对达到产业发展基本要求的入园主导产业企业,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第一年50%奖励企业、第二年30%奖励企业、第三年20%奖励企业。

四、鼓励企业集约发展

(十五)加快供而未用土地利用。对由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停产两年以上的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后,凭相关部门完税收费凭证,到国土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十六)对产业园区内当年竣工的建筑密度不低于35%、容积率1.6以上的三层以上、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公共标准化厂房(不含工业地产厂房),经审核、验收后,市财政按第一层每平方米5元、第二层每平方米10元、第三层及以上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十七)对承租标准化厂房、工业地产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企业年地方财政贡献达到每平方米150元、230元、300元的分别按每年每平方米20元、30元、4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期限暂定三年。

五、鼓励企业节能降耗

(十八)对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项目达产后实际节能效益达到10%以上的,市财政按照设备投资额12%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九)对工业企业使用列入近三批推荐目录节能机电设备(产品)的,给予购进设备款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十)在重点工业行业推广清洁生产,对进行自愿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六、鼓励企业“两化融合”

(二十一)支持企业推进实施智能制造、重点领域智能化应用、面向“互联网+”的协同制造等推动我市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简称“两化融合”)发展的重点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不含土地价款)总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十二)对获得国家级、省级、郑州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达标试点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七、支持服务平台建设

(二十三)对产业园区建立的经省及省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行业技术研发中心、检测中心,经审核,市财政按其专项设备(含配套软件)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产业园区建立国家级行业技术研发中心、检测中心的,实行“一事一议”。

八、加快企业转型升级

(二十四)对企业引进先进自动化生产线或应用工业化机器人的给予“机器换人”补贴,市财政按设备价值的5%进行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十五)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食品、生物医药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市财政按项目投产后设备投资额的3%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十六)支持我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运用。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的首台(套)技术装备按售价的1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九、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二十七)对在市工信委备案的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市政府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及境外主板上市的,市政府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挂牌的,市政府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展示板挂牌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二十八)上市企业完成再融资且融资额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经市工信委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市政府按其实际募集资金的1‰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实现挂牌融资的企业,经市工信委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市政府按其募集资金投放于我市额度的0.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强化财政资金引导

(二十九)设立新郑市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列支5000万元,专项用于扶持工业经济发展。以上资金均从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

(三十)设立新郑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引导各类创业投资机构重点向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凡我市以往发布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同一企业同一类别在享受本意见政策时,按照就高原则执行,原则上不重复享受。


2016年9月18日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