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实行锅炉节能环保特别要求的通知》(质检办特〔2017〕967号)文件精神及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现对以下62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详见附件)使用登记证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新郑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11月13日
附件: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注销汇总表(62台)